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, 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,鼓励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、积极上进、健康成长与发展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《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细则》等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。
第三条受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至毕业时止,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。学生在毕业学年受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,自处分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。
第四条由中队做出处分决定的,具体解除程序为:
1.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申请,向中队提交《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》;
2.中队研究并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,如解除需制作解除处分决定书;
3.解除处分决定书需提交学院备案。
第五条由学院做出处分决定的,具体解除程序为:
1.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申请,向所在中队提交《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》;
2.学生所在中队研究同意并作出鉴定后,提交至学院;
3.学院审核后,报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,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,如解除需制作解除处分决定书。
第六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学生本人。
第七条 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第八条 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对于学生档案在校的,由档案馆负责归档;对于学生档案派出的,由档案馆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学生档案存放单位。
第九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工程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交通运输工程学院
2018年6月1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