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,规范学生请假销假行为,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,维护学校正常秩序,根据《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《大连海事大学非航海类专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《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《大连海事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请假销假工作规程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工作规程。
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本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。
第三条 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、保障学生权利、严格程序、实事求是的原则。
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证明
第四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,应当出具校医院诊断证明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书、病假证明等材料。符合休学条件的,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。
第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竞赛、会议等活动需要请假的,应当持活动组织部门出具的签章证明或参赛证明,办理请假手续。
第六条 学生因事请假的,应当由学生家长出具家长书面同意书,办理请假手续。
第七条 大连本地学生长期周末回家居住的,应当由学生家长出具家长书面同意书,办理长期周末请假手续。
第八条 学校原则上不准许学生在外租房住宿,确因学业、疾病等特殊情况需申请走读的,应当按照本人填写《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》、家长签字同意、指导员审核、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的程序办理走读手续,学院须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。
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
第九条 学院负责学生请假销假工作的指导、协调与监督;各中队具体负责本中队学生的请假销假工作。
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,因故不能参加的,应当填写《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请假申请单》并由学生家长填写《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学生请假家长同意书》,履行书面请假手续,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书面请假的,可事先用通信方式请假,事后及时办理书面补假手续,经批准后生效。
第十一条 学生节假日请销假参照《大连海事大学半军事管理实施办法》或《大连海事大学陆上专业学生管理办法(试行)》要求执行,并以中队为单位填写《交通运输工程学院离校登记表》,并由学院备案。
第十二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办理程序:
(一)请事、病假时间为3日以下、未离开大连市主城区的,由指导员审批,中队备案;
(二)请假时间为4至7日,或者请假时间为3日以下需离开大连市主城区的,应当持家长书面同意书并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,学院备案;
(三)请假时间为7日以上的,应当持家长书面同意书并由学院研究决定,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。
学生因同一事由多次请假的,学院按累计请假天数履行审批手续。续假也需按上述程序审批。
第四章 请假时间及期限
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请假缺课时间累计不得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,超过的,应当办理休学手续。
第十四条 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有课堂教学活动的,请假程序按照本规程第十条执行;没有课堂教学活动,因就业、实习等需要离校的,请假程序按照本规程第九条执行,请假累计时间可不受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限制。
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请假时间届满后2-3日内,由本人办理书面销假手续;请假时间为7日以上的,学院销假后,应当报学生工作部备案。
第五章 违纪处理及存档
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视情节轻重,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:
(一)请假时间届满,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,给予通报批评处分;
(二)未按照本规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,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不请假擅自离校的;或者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,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;或者虚构请假事由或者提供假证明材料的,视情节轻重,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申请表、请假证明、学生走读申请审批表等材料,由学院记录和存档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交通运输工程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交通运输工程学院
2018年4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