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安全管理,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,建立学院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,积极有效地预防寝室各类安全事故发生,切实保障学院学生生命财产安全,确保校园安全稳定,根据《大连海事大学陆上专业学生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《大连海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》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本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。
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职责
第三条 学院负责学生寝室安全隐患排查、整改和监督。各中队负责本中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。
第四条 学院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小组,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,副组长由各中队指导员担任,成员由各班班长组成。
第五条 学院、中队对寝室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:
学院对各中队寝室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;各中队要组建寝室安全学生检查组织,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;指导员应不定期检查寝室安全情况,定期将中队寝室安全检查记录上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。
第三章 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
第六条 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学生宿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
1.禁止在宿舍存放和使用各种管制刀具,包括菜刀、实验刀具等。
2.禁止在宿舍使用和存放的各种大功率电器,包括电饭锅、电磁炉、电热杯、微波炉、电烤箱、电炒锅、冰箱、热得快、电熨斗、电热毯等。
3.禁止将各类电动车的电池携带至宿舍进行充电。
4.禁止使用和存放的各类明火器具。包括:酒精炉、煤气炉等以及在宿舍使用和存放的酒精、鞭炮、蜡烛等易燃易爆物品。
5.禁止在宿舍使用和存放有腐蚀性、有毒性、有害性及有刺激性气味的化学物品。
6.禁止宿舍区(含室内、室外)私拉乱接电源线、网线、电视天线等。
7.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影响安全的各类教学或课程的实验。
未尽事宜,请查看《大连海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》等相关内容。
第四章 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
第七条 如存在安全隐患,由各中队指导员填写“大连海事大学安全事故隐患台账报表”并报送学院相关负责人。
第八条 各中队依据学院抽查结果及整改建议进行学生宿舍安全工作整改,并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院。
第九条 学生有触犯寝室安全管理规定的,各中队应视情况给予中队通报批评处分,情节严重的,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工程学院负责解释
第十一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交通运输工程学院
2018年4月28日